为了维护校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教职工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1、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武装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3、本办法适用于校区道路和在校区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
二、机动车管理
4、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服从指挥,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接受门卫的检查。学校内部车辆凭“河南农业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区。外来公务车辆进入校区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门卫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按指定线路通行。
5、各种机动车辆从学校教学区北大门进入校园时,一律从入口处(北大门西侧)进入,并向右转;从北大门离开校园时,一律从出口处(北大门东侧)通行。从学校东大门进入的各种机动车辆,入大门后左右分流,不得在中心花坛和3号教学楼前停放。校园西大门原则上不得进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
6、机动车在校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各路段警示牌所限制里程,禁止鸣号超速行驶。
7、禁止校外机动车借道穿行校区,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区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
8、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区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9、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10、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车位和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
11、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场停放。非本校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区长时间停放(不准过夜),特殊情况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影响学校正常道路秩序的车辆,所需移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12、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切勿存放贵重物品。
三、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管理
13、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严禁滑行,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对不接受门卫管理者给予批评教育,态度蛮横或无理取闹者,按门卫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4、校区内禁止骑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15、非机动车的学校内车牌、铃、闸、锁应齐全有效。
1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或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学校行政楼、各学院办公楼、教学楼前停放区域只限教职工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各教学楼上课的学生,自行车一律停放在7、8号楼周边;自觉停放在白线以内,摆放整齐;3号楼前、工程楼和学校大礼堂周围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17、各学院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前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由各楼门卫负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自行车,学校保卫部门有权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相关证件领取。
18、为方便管理,预防和减少自行车丢失,我校教职工生必须登记办理校内自行车牌照,对于牌照不符或无牌照的自行车,学校保卫部门有权盘查、暂扣嫌疑车,按有关规定处理。
19、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办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对外出租礼堂、会场及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四、道路交通管理
20、机动车进入校区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21、校区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2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恢复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23、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五、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24、校内道路交通标志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武装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26、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27、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迅速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武装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8、轻微交通事故,一般由学校保卫部门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须报公安部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9、凡有外来机动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区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将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30、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