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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院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9-08 00:00    浏览次数:

                                      [河南农业大学校政字(1999)第44号文件]
        为了适应“院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新机制,规范院级财务管理,强化预算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的制定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包干经费定额和本院预算外收入预测制定本院的年度预算。
(一)预算科目设置
1.工资:指70%及30%部分。
2.补助工资:指保留补贴(含回民补贴、女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适当补贴、兼课酬金、教师超工作量酬金、临时工工资、岗位津贴(博导津贴、班主任津贴、251人才津贴)、暑期降温和教师节补助、冬季取暖津贴。
3.其它工资:指年底一次性奖励。
4.职工福利费:指工会经费、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
5.社会保障费:指在职人员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经费。
6.助学金:指奖贷学金、专业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7.公务费:指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机动车燃修养路保险费、会议费、公用取暖费、行政差旅费、绿化卫生费、其它。
8.设备购置费:指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
9.修缮费:指零星基建费、房屋维修装修费、室外工程维修费、其它设施维修费。
10.业务费:指用于教学活动的本专科生业务费、研究主业务费、教学水电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招生费、其它。
11.招待费
12.机动经费
学院在制定预算时,要首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安排,要压缩公务费、控制招待费,尽力安排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机动经费可按总预算的3-5%安排。
(二)预算制定程序
1.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
2.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形成预算草案;
4.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预算的执行
学校对学院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长为审批人,负责该院预算的全面实施。主管院长因故暂离开岗位时,由该院院长或指定一名副院长代行职权,代理书需由院长签字并报财务处。主管院长归岗后,应书面通知财务处收回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办理代理手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理主管院长行使职权。
主管院长的审批权限为:1000元/次。1000-5000元/次的,需由院长批准,主管院长签字,5000-10000元/次以上的,需由院长办公会讨论,主管院长签字,10000元以上党政联席会讨论,主管院长签字。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院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月提供会计报表,在条件具备后,实行校内联网,为学院领导的决策及时提供信息服务。未联网前各院单列帐户供各院及时调用。
三、预算调整
经学校批准的院级预算具有强制性,学院领导班子和广大教职工都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若遇不可预见的因素,确需调整预算时,动用机动经费指标可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变动其它经费指标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学校批准。
助学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该项经费只能在本科目内进行调整,不得进行科目间的调整。
四、决算
年终学院要根据财务处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决算,进行年度财务分析。
1.基本情况概述
2.收人分析
3.支出分析
4.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5. 今后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决算结果要向职工代表会议通报并接受校审计处的审计。
五、应注意的凡个问题
1.学院要将学院的一切预算外收入(包括各种办班收入、院管校办产业上交利税、科技开发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场地租赁收入等)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坚决杜绝帐外帐、小金库、作假帐等违纪行为和将事业收支列入企业,如有此类问题产生,要依照会计法,对涉及人员作相应处理。
2. 各种收入要使用校财务处提供的合法收据,并将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财务处,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等违纪问题发生。
3.学院支配的预算内外资金均属国有资产,其资金管理和应用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挪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借给个人使用。职工或学生生活确有困难时,可通过其它正当渠道解决,不得在经费中列支或借支。
4.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凡购买家具、设备等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设备报废、报损应写出报告,经审批后,进行核销。
5.学院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性投资。投资办企业需向学校写出专题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执行。
6.学院上年年底科研经费余额的25%可作为该院预算的周转金使用,但不得列支。
六、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校财务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大学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