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票据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票据使用管理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从财政厅票据中心领购的,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和学校用于与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全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只能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培训费;“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只能用于校财务处或资金在校财务处核算的校内单位与其它单位、部门及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两种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各类经营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和校内各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不能使用上述票据。
第五条 全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票管员到财政厅票据中心办理领购手续,并做领购记录。学校各单位使用票据,一律到财务处领取。
各单位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经本单位领导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
票据领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启用时,首先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少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处报告,由财务处上报财政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印刷质量有问题的票据。
第七条 任何单位收款时必须按照《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签章,不得用行政章收款。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九条 票据遗失,收款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财政厅票据中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条 各单位领用的收款票据,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收款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票据金额总数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财务处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后,在票据存根联签章,作为款项已上交财务处的凭据。
第十二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后,存根交财务处票管员,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月底前三日内,票据领用单位必须到财务处核对一次票据使用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学校财务处核销,不得跨年度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缴和停止对该单位供应票据:
1、未按《领用票据申请表》规定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的;
2、在规定的期限同财务处核对票据的;
3、收款项未及时足额交财务处或坐支收入款的;
4、未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使用票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缴和停止对该单位供应票据外,追缴单位所得;情节严重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1、擅自转借、代开、拆本使用、涂改和丢失票据的;
2、故意销毁票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发文之日 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大学
2003年6月10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从财政厅票据中心领购的,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和学校用于与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全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只能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培训费;“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只能用于校财务处或资金在校财务处核算的校内单位与其它单位、部门及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两种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各类经营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和校内各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不能使用上述票据。
第五条 全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票管员到财政厅票据中心办理领购手续,并做领购记录。学校各单位使用票据,一律到财务处领取。
各单位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经本单位领导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
票据领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启用时,首先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少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处报告,由财务处上报财政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印刷质量有问题的票据。
第七条 任何单位收款时必须按照《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签章,不得用行政章收款。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九条 票据遗失,收款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财政厅票据中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条 各单位领用的收款票据,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收款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票据金额总数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财务处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后,在票据存根联签章,作为款项已上交财务处的凭据。
第十二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后,存根交财务处票管员,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月底前三日内,票据领用单位必须到财务处核对一次票据使用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学校财务处核销,不得跨年度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缴和停止对该单位供应票据:
1、未按《领用票据申请表》规定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的;
2、在规定的期限同财务处核对票据的;
3、收款项未及时足额交财务处或坐支收入款的;
4、未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使用票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缴和停止对该单位供应票据外,追缴单位所得;情节严重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1、擅自转借、代开、拆本使用、涂改和丢失票据的;
2、故意销毁票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发文之日 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大学
2003年6月10日